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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廷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省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省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向全省理事会报告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认,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省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一级的全市性人民团体、社团法人;各县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县(市)一级的全县(市)性人民团体,社团法人。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五届理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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