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办对象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有资格申办旅行卡的是:(一)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四)民营企业人员;(五)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第二条 受理企业范围按照行业分类,除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外,还包括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三条 企业在河南省注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依法完成纳税,正式员工8人以上,申请人须为企业正式员工,与其他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证明。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四条 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省政府外办委托各省辖市外办、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外办、郑州航空港区党群工作部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等单位代为接收本地区或本行业内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协助了解企业相关情况。
企业可自行选择申办材料初审单位,报所属地外办或上述行业分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出具《初审情况说明》,申办企业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在线填报相关申办材料并上传《初审情况说明》,经省政府外办审核通过后,在线递交至外交部领事司审核。
第五条 中央驻豫企业、省内国有企业及列入“白名单”的省内重要外向型民营企业的申办材料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办企业经中国领事服务网在线填报相关申办材料。
第六条 外交部审核后,通过旅行卡国际授权公网向其他APEC经济体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四章 申办材料
第七条 申办旅行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员工人数;上一年度总资产、进出口额度、纳税额、已办卡数量;与其它APEC经济体经贸往来等情况;申请人是否被APEC经济体拒签;申请人名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号码、职务等个人信息);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一年内);
(四)公司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外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情况说明》;
(五)与其他APEC经济体往来材料(按照行业特点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与其他APEC经济体签订的合同、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APEC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材料);
(六)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三个月内);
(八)申请人在本企业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请提供其它相关佐证(如劳动合同或股权证明、社保缴纳单位情况说明、银行工资流水等);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信息面复印件,有效期不少于1年;
(十)非公企业需提供旅行卡管理规定,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指定管理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办公地址等;
(十一)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使用责任承诺书;
第五章 提前制卡及换发、补发、注销旅行卡
第八条 提前制卡。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九条 换发旅行卡。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一)旅行卡破损;(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APEC经济体批准);(四)省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条 补发旅行卡。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
第十一条 注销旅行卡。遇下列情况,省政府外办将报请外交部注销旅行卡:(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规定;(五)省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凡是提前制卡和换发、补发、注销旅行卡,均须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经审核通过并出具相关说明后方可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在线申报。
第六章 旅行卡的保管、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及岗位安排。旅行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一)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领用旅行卡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须与因公护照一起在规定的回国7日内缴还省政府外办出国管理处。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规定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外办和省政府外办出国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对旅行卡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政府外办有权上报外交部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十五条 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省政府外办对各单位旅行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
第七章 费用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目前,省政府外办暂不收取其他费用,免费为申办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外办出国管理处负责解释。
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5号河南省外事办公室2号楼2楼公务临时出国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371-6568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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