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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设立 "黄河友谊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年188号文)的有关规定,特设立"黄河友谊奖",以奖励在我省“四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省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
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在豫工作半年以上并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以及为我省经济发展、对外交流做出杰出贡献的国外知名人士。
第三条 获奖条件
荣获 "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l、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着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为我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4、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 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为我省对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I、由专家聘用单位填写《黄河友谊奖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2、申报部门应按《黄河友谊奖申请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须提前两 个月报迭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3、申请单位在未接到"黄河友谊奖"正式批准之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共情况。
第五条 授奖
l、"黄河友谊奖” 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纪念品由省长或副省长授予。
2、授奖不定期举行,每次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十名。
3、凡已获过"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外国友人以后不论在我省工作次数多少、时间多长,一般不再为 其申请"黄河友谊奖"。工作特别突出的,可在"黄河友谊奖"的基础上向国家外专局申报 "友谊奖"。
第六条 宣传报道
第七条 《黄河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及纪念品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定制。
第八条 对应聘(邀)来豫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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